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总结
根据《关于甘肃省检察机关开展2025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我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以“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为主题,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5年以来,武威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立足检察机关本职工作,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协同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紧盯生产、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发挥监督职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2025年至今共审查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件7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1人。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认真组织部署,明确活动目标。9月22日至10月13日,全市检察机关分别在广场、美食街、农贸市场、超市、社区等地组织检察干警开展以“诚信尚检 共享食安”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咨询台、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讲解近年来办理的涉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例,普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常见食品安全误区及法律法规等知识。此外,检察干警还结合办案实际以案释法,讲解检察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职能,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引导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提升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实现诚信经营。
二是活动内容丰富,注重实际效果。此次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合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15张,制作专题标语5条,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及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提升了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弘扬了勤俭节约传统美德,树立了健康安全、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营造了深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认可度和参与意识。
三是深入开展案例宣传,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此次活动,检察机关精心挑选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案例,并制作宣传彩页,面向辖区内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以案释法,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安全防范知识,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法治敬畏与责任意识,提升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检察监督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食品安全溯源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进一步强化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常态化联合开展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切实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筑牢食品药品市场安全网。
附件:
检察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案例
富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至2022年7月,富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并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夸大宣传其功效,隐瞒保健品副作用。经鉴定,涉案产品均含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其累计销售金额3.8万元,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3月,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对富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杨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步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同年5月,民勤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公众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至2024年8月,杨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购买木香、麦牙等多种中药材、化学药品双氯芬酸钠,混合磨成粉末后装入编织袋,通过物流公司多次邮寄出售给马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情况下,将杨某某邮寄的粉末药粉与蜂蜜搅拌混合,制成的中成药丸进行封装,装入药丸功效说明卡片及联系方式,并将中药丸命名为“风湿壮骨丸”后将药丸直接销售或通过邮寄销售给郝某某、高某某等全国27省109市众多消费者。经审计鉴定,马某某等人收取药款共计266万余元。
2025年5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9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马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马某某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公众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冯某某、朱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典型案例
2024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计划从福建厦门某有限公司购进34.31吨食用菜籽油,冯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该公司业务员)联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派车运输该批菜籽油。同日,被告人郭某某(乌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蒙CxxXx(蒙CMxxx挂)油罐车于2024年6月24日拉运过1,4丁二醇的情况下,指派被告人王某(该公司驾驶员)驾驶蒙CxxXx负责拉运冯某某采购的34.31吨菜籽油。冯某某对该车拉过1,4丁二醇的情况明知,为节约运输成本依然选择该车。2024年7月1日,王某驾驶蒙Cxxxx油罐车从厦门出发将34.31吨食用菜籽油交付运送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某粮油有限公司。冯某某收到油品后未进行检验检测,遂将该批菜籽油进行分装并向当地市场销售。2024年7月15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凉州区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冯某某为避免被追究责任,故意向执法人员隐瞒了7月1日购进34.31吨食用菜籽油的事实。2024年7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罐车运输食用油进行核查时,发现上述违法情况,并对相关菜籽油进行查扣检验。经鉴定,送检的两份菜籽油样品中检出1,4丁二醇成分,含量分别为3.68ug/kg、0.02ug/kg。1,4-丁二醇与Y-羟丁酸类似,1,4-丁二醇低剂量时产生兴奋和致幻作用,高剂量时则产生麻醉和镇静作用,长期滥用成瘾后会出现明显的戒断症状,如焦虑、谵妄、幻听、精神错乱等。一次性过量摄入可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昏迷甚至死亡,实际案例中死亡者的摄入量介于5至20克。1,4-丁二醇与酒精存在协调作用,滥用1,4-丁二醇还常与交通肇事、性侵犯等犯罪相关联。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菜籽油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召回后依法处理。
2024年11月8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20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冯某某、朱某等人判处三年、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冯某某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